4月起西安施行道路停车差别化收费 每半小时计费一次高峰期更贵发布日期:(2019/2/26) 点击次数:775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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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月1日起,在城市道路和停车场停车收费将有重大变化。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收费不同,收费以每车位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今后,如果你还要开车出门时,会考虑绿色出行吗?
4月1日起,在城市道路和停车场停车收费将有重大变化。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收费不同,收费以每车位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今后,如果你还要开车出门时,会考虑绿色出行吗? 收费类区域划分为四类 2月25日晚,西安市政府网站发布《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对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进行了调整准调整。 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规定,本次收费标准调整范围: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以及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旅游景区、高铁西安北站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 收费类区划分为四类: 特定区(道路停车):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提前一周向社会公告; 一类区:明城墙以内; 二类区:明城墙以外至二环路(含二环立交桥下)以内; 三类区:二环路以外的城市建成区。 每天4个小时高峰时段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 停车收费时段及计费单位调整为: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时间为每天8∶00—21∶00,其中8∶00—10∶00、17∶00—19∶00为早、晚高峰时段,其它时间为非高峰时段。 除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时间为24小时,不分时段。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以每车位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 同一区域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收费不同 停车收费标准为: (一)道路停车。 特定区:非高峰时段每30分钟3.0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4.0元; 一类区:非高峰时段每30分钟2.0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3.0元; 二类区:非高峰时段每30分钟1.5元;高峰时段每30分钟2.0元; 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不设高峰时段。 跨高峰时段、非高峰时段停车的,该跨时段计费单位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费。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医院、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 地面停车场、立体停车库:一类区每30分钟2.0元,二类区每30分钟1.5元,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 地下停车场(不含立体停车库):一类区每30分钟1.5元,二、三类区每30分钟1.0元。 上述停车场,实行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格优惠政策,不足最高限价格的据实收取。 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格为:地面停车场、立体停车库:一类区80元,二类区60元,三类区40元;地下停车场(不含立体停车库):一类区60元,二、三类区40元。 (三)高铁西安北站附设公共停车场。 高铁西安北客站建营公司所属停车场:每30分钟3.0元;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格80元,不足最高限价格的据实收取。 (四)执法专用停车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实行查封、扣押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对实行代履行发生的停车费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与停车场合同约定的费用执行。 上述类区划分、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收费时间及计费单位适用于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及高新、经开、曲江、浐灞、航天、国际港务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其他区、县及西咸新区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部分停车场15分钟以内免停车费 停车收费优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旅游景区附设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高铁西安北站等附设公共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四)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五)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车服务费的情形。 收费类区、收费标准、计费时间等应公示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停车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收费类区、收费标准、计费时间、计费方式、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本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5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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