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借款协议但无支付凭证败诉发布日期:(2017/2/28) 点击次数:834 来源:王艳律师天天说法 | |
| 通常,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以及款项交付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自己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仅仅提供借条,而没有提供支付凭证的,法院就要根据现金交付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还有交易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案例:陈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用于做生意,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最长为30天,利息为10天一付,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然而借款期限到期后,陈某未能如约归还借款。胡某遂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胡某提供的借款协议分析,双方仅对10万元借款作出书面约定,但胡某未提供实际借款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胡某只提供了借款协议,不能提供收条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作为自己已将该笔10万元借款支付给陈某的证据,在陈某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由负有支付举证责任的胡某承担不利后果。因胡某只有借款协议,不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收条,法院一审驳回了胡某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在日常借贷中,不能只签订借款协议,还要在提供借款后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提供借款时尽量使用出借人的银行账户转账,如果使用他人账户转账或者借款人要求款项打入他人账户,一定要借款人出具收条。一定保存好相关凭证,如转账凭证、现金收条等,还款后应收回借条或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避免日后惹出麻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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